黨群建設
黨章與紀律建設的曆史回顧
- 分類:反腐倡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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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15-08-13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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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沒有規矩,不成方圓。黨章就是黨的根本大法,是全黨必須遵循的總規矩。”作為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思想理論武裝起來的中國共産黨,自成立之日起,就嚴格按照馬克思列甯主義建黨原則,把紀律和規矩寫在自己旗幟上。政治紀律、組織紀律等各項紀律建設每向前邁進一步,都會在黨章中有所體現和強化。可以說,一部黨章發展史也是一部黨的紀律建設史。 一大至七大黨章——黨章中紀律建設的奠基時期 由于受列甯黨建
黨章與紀律建設的曆史回顧
【概要描述】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沒有規矩,不成方圓。黨章就是黨的根本大法,是全黨必須遵循的總規矩。”作為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思想理論武裝起來的中國共産黨,自成立之日起,就嚴格按照馬克思列甯主義建黨原則,把紀律和規矩寫在自己旗幟上。政治紀律、組織紀律等各項紀律建設每向前邁進一步,都會在黨章中有所體現和強化。可以說,一部黨章發展史也是一部黨的紀律建設史。 一大至七大黨章——黨章中紀律建設的奠基時期 由于受列甯黨建
- 分類:反腐倡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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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沒有規矩,不成方圓。黨章就是黨的根本大法,是全黨必須遵循的總規矩。”作為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思想理論武裝起來的中國共産黨,自成立之日起,就嚴格按照馬克思列甯主義建黨原則,把紀律和規矩寫在自己旗幟上。政治紀律、組織紀律等各項紀律建設每向前邁進一步,都會在黨章中有所體現和強化。可以說,一部黨章發展史也是一部黨的紀律建設史。
一大至七大黨章——黨章中紀律建設的奠基時期
由于受列甯黨建學說影響,中國共産黨一開始就特别重視紀律建設。1921年,黨的一大通過的第一個綱領中,涉及紀律的内容占有相當比重和突出位置,為黨的紀律建設奠定了“紀律立黨”的基礎。特别是規定了“在黨處于秘密狀态時,黨的重要主張和黨員身份應保守秘密”等紀律,對保證黨組織的生存和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大黨章确定的黨的紀律基本要求,在二大黨章中有了進一步的發展。二大黨章堅持列甯建黨思想,強調中國共産黨是無産階級有嚴密組織和嚴格紀律的隊伍,首次将“紀律”單獨成章,并提出了9條紀律要求,涉及組織紀律、宣傳紀律、黨員從業紀律等,使黨的紀律建設有了實質性内容和進展。二大黨章第一次系統規定了黨員的違紀責任,明确規定黨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律予以開除:一是言論行動違背本黨宣言、章程及大會、各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案。二是無故連續兩次不到會。三是欠繳黨費三個月。四是無故連續四個星期不為本黨服務。五是留黨察看期滿而不改悟。六是洩露黨的秘密。這些嚴明的紀律和規矩,對于規範黨員的行為,健全黨内政治生活,提高黨的戰鬥力,起到了關鍵作用。
二大黨章把紀律專列一章的做法,被三大、四大黨章修正案所繼承,而且在内容和文字規模上也大體保持了一緻。1923年黨的三大敏銳洞察革命形勢,把修改黨章的重點放在強化組織紀律、完善入黨手續等方面,細化了組織紀律的程序性規定,要求黨的中央機構帶頭執行組織紀律,并允許黨員“自請出黨”(即自行脫黨),體現了黨的紀律建設的務實精神和實踐導向。四大黨章将中央領導體制明确為“總書記制”,對基層黨組織進行規範,規定“凡有三人以上均成立支部”,按照“嚴進嚴管”的精神細化了候補黨員的權利、義務,并将黨員管理權責“下沉一級”,反映出我們黨對組織建設和黨員日常監管的重視。
随着1927年“四﹒一二”反革命政變的爆發,黨再次處于白色恐怖的惡劣環境中。面對這種危急形勢,黨的五大通過的黨章修正案突出強調“嚴格黨的紀律是全體黨員及全體黨部最初的最重要的義務”,進一步細化了違紀處分規定及審查程序。五大黨章明确規定黨組織的“指導原則為民主集中制”,此後曆屆黨代會通過的黨章都突出強調了這一組織紀律原則,并不斷加以補充、發展和完善。五大黨章還首次以專章規定設立監察機關并賦予了監察機關很高的地位,明确提出中央及省監委會成立的目的是“鞏固黨的一緻及權威”。這些都是“紀律立黨”精神的充分體現。
關于黨的紀律的規定,1928年六大通過的黨章基本上沿用了五大黨章的内容。其亮點在于突出強調“嚴格的遵守黨紀為所有黨員及各級黨部之最高責任”,明确了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操作性規則,對于糾正黨内家長制和極端民主化兩種傾向、加強組織紀律建設影響深遠。六大黨章将“黨部執行紀律的方法”分為對團體和個人兩種情況,并對違反紀律的處理程序作出更加明确的規定,對黨員退出機制做了較大調整。六大黨章強化了基層組織機構職責和财務審查監督,對于加強黨的政治紀律建設、嚴肅财經紀律具有積極意義。六大黨章不足之處是撤銷了剛剛成立的監察委員會,導緻黨内監督“有紀律,無組織”。
在偉大的全民族抗日戰争中,黨的組織得到快速壯大和發展。面對新形勢和新任務,黨大力加強紀律和規矩建設。毛澤東同志提出了一個著名的論斷:“路線是‘王道’,紀律是‘霸道’,這兩者都不可少。”七大黨章首次把“四個服從”即“黨員個人服從所屬黨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部分組織統一服從中央”,作為黨的組織紀律予以确立,對擴大黨内民主和實行集中統一領導作了詳細規定。七大黨章首次把紀律作為黨的組織基礎寫入總綱,确立了紀律建設“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正确方針,對于正确執行黨内紀律,保護黨員正當權利有重要意義。七大黨章重新規定設立監察機關,并明确其“在黨委指導下工作”,對後來确立紀律檢查機關雙重領導體制具有重要影響。
八大至十一大黨章——黨章中紀律建設的曲折探索時期
新中國成立後,黨章中的紀律建設也經曆一個曲折探索的過程。有兩個重要因素使黨對紀律的認識有了進一步的深化:一個是黨執政後,有些黨員幹部經不起糖衣炮彈的侵襲,逐步腐化變質;另一個是新中國成立後不久,黨内發生了高崗、饒漱石事件。這兩個因素使黨認識到,必須加強黨的紀律,以維護黨的純潔性和團結統一。
1956年黨的八大通過的新黨章首次将民主集中制表述為“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強調任何黨的組織都必須嚴格遵守集體領導和個人負責相結合的原則,任何黨員和黨的組織都必須受到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監督。這反映出新型執政黨加強自身建設的政治自覺和政治清醒,對于加強紀律建設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同時,八大黨章确立了延續至今的紀律處分體系: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并對黨的執紀機構做出新規定,紀律檢查機關雙重領導體制得到确認。遺憾的是,由于當時黨對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的任務準備不足、缺乏經驗,對執政黨建設的艱巨性和複雜性缺乏深刻認識和足夠重視等原因,八大黨章并沒有得到全面貫徹執行。特别是八大黨章有關發展黨内民主和加強集體領導、反對個人崇拜的好規定、好辦法,在黨的建設和國家政治生活中沒有得到很好貫徹,以至于發展到20世紀50年代末、60年代,黨内政治生活出現不正常現象,随後又發生了“文化大革命”十年動亂,這是一個非常深刻的教訓。
“文化大革命”的爆發,使黨的各級組織普遍受到沖擊并陷于癱瘓,這些消極影響在黨章有充分反映。1969年黨的九大通過的黨章廢除了八大黨章有關黨紀的許多正确規定,既沒有“紀律”專章,又取消了監察委員會,黨員紀律處分基于什麼紀律、遵循什麼程序都缺乏明确界定。這給一些投機分子以可乘之機,導緻絕大多數黨員的正當權益不僅得不到保障,反而遭到不同程度的踐踏。十大黨章僅有個别詞句表述上的調整,基本上延續了九大黨章關于“文化大革命”的“左”傾錯誤規定,某些方面的錯誤甚至還有所發展。
粉碎“四人幫”後,亟須清除“文化大革命”給黨和國家造成的嚴重後果及影響,重建黨組織的正常秩序。在這一背景下,十一大黨章在總綱中增寫了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内容,強調黨員要嚴格遵守黨的紀律、維護黨的集中統一,提出“不為個人或少數人謀取私利”和“遵守黨紀國法,嚴守黨和國家的機密”等紀律要求。十一大黨章要求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規定“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由同級黨的委員會選舉産生,并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加強對黨員的紀律教育,負責檢查黨員和黨員幹部執行紀律的情況,同各種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作鬥争”,這為恢複重建紀律檢查機關提供了根本依據。
十二大至十八大黨章——黨章中紀律建設的穩定發展時期
1978年12月,十一屆三中全會勝利召開,再次實現了黨的曆史性轉折,黨章中的紀律建設也迎來了穩定發展時期。十二大黨章在紀律建設方面取得了巨大進步,對黨員幹部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組織上的要求比過去曆次黨章的規定都更加嚴格,更全面具體地規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六條基本原則,把紀律要求納入黨員必須履行的八項義務,明确了紀律處分的類型和程序,并首次對紀律執行程序作了必須按照組織程序履行審批手續的規定。十二大黨章對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産生方式、紀檢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等作出重大調整,規定了各級紀委的“三項主要任務”(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協助黨的委員會整頓黨風,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和“三項經常性工作”(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黨紀和國家法律法令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鄧小平同志曾評價:“這些條文寫得很好,提高了他們的地位,這樣他們就可以發揮更大的作用。”
以黨的十二大為标志,中國進入全面改革開放新時期。然後,改革開放新的曆史環境對黨的建設提出了嚴峻的考驗。針對黨内不斷滋長的種種危險的消極腐敗現象,十三大黨章提出要更加重視制度建設和發展黨内民主,使黨的建設更加适應我國改革開放的新形勢和全面開創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局面的要求。特别是首次明确規定黨組織讨論決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并将這一規定作為黨的組織紀律的重要内容,這是加強黨的制度建設和發展黨内民主,改進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的體現。
1992年,随着鄧小平同志南方談話的發表,黨和國家的曆史掀開非同尋常的一頁。十四大黨章首次把“從嚴治黨”寫進黨章,标志着我們黨正式将其作為管黨治黨、嚴明黨紀的總遵循和根本原則。十四大以後,黨的紀律建設進入了穩定發展和局部調整期,黨章中關于黨的紀律的相關規定與論述基本穩定下來,之後的曆次修改隻是做了一些局部内容調整。
黨的十四大以後,中國确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目标,黨的建設和黨章也随之進入新的平穩發展時期。這一特點在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黨章關于黨的紀律條文中有比較清楚的反映。十五大黨章延續了十四大黨章對黨的紀律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規定,這表明,曆經革命、建設和改革開放的洗禮,站在新世紀門檻上的中國共産黨找到了黨内監督“既有組織,又有紀律”的正确道路。十六大黨章突出強調“依法治國”和強化法制意識,提出完善黨内監督制度,豐富了紀律檢查工作的内涵。十六大黨章在“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部分增添了兩個重要内容:一是在各級紀委的主要任務中,增加了“協助黨委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内容,這是黨面對嚴峻的反腐敗形勢,在黨章中首次明确黨委對反腐敗工作的主體責任和紀委在反腐敗工作中所應承擔的組織協調任務。二是在紀委的經常性工作中,增加了“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和保障黨員權利”的内容。十六大将十五大以來黨在自身建設方面的成功經驗寫入黨章,拓展了紀檢機關的“法定權責”,有利于提高紀律建設的主體意識、責任意識。十七大黨章将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作為黨的建設的重要内容和紀律建設的重要載體,在總綱中新增了相關内容,并第一次寫入了“标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黨風廉政建設十六字方針,這是對黨風廉政建設實踐經驗的科學總結和充分肯定。十七大還把黨務公開、黨代會任期制、巡視等加強監督方面的重大制度和措施寫入黨章,以進一步保證黨的紀律在黨的各級組織中得到有效執行。十八大黨章未對“黨的紀律”、“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兩章作出修改,但對總綱和其他章節的修改體現了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要求。十八大黨章在總綱部分強調要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整體推進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制度建設,全面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在黨的幹部部分增寫了幹部選拔監督的内容和領導幹部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等内容,強調黨員領導幹部要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十八大黨章充實完善紀律建設相關内容,有利于促進全黨特别是黨的各級領導幹部在嚴格遵守黨的紀律方面發揮表率作用。
回溯黨章與紀律建設的曆史,可以深刻感受到,嚴明的紀律和規矩是我們黨的基本特性和寶貴品質。我們黨從小到大、從弱到強、從革命到建設到改革,正是靠着嚴明的紀律和規矩一路勝利走來。當前,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之重、矛盾風險挑戰之多、從嚴治黨治國治軍力度之大,可謂前所未有。辦好中國的事情關鍵在黨。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就要尊崇黨章,喚醒黨章黨規意識,以嚴明的紀律維護黨章,把黨章的權威立起來,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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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9-07-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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